重整程序
1. 重整申请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 重整期间
【解释】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和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1)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的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3)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5)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6)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3.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有正当理由的,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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