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针对账务健全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针对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主要针对个体工商户。
5.代扣代缴: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如个人所得税中的综合所得)。
6.代收代缴: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如消费税中的受托加工行为)。
7.委托代征: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代征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要求代征人应与纳税人有管理、经济业务往来、地缘等关系。
(2)要求代征人为单位的,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制度、熟悉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等便于委托代征的条件。
代征人为个人的,应遵纪守法,并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代征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2)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
(3)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
(4)建立代征税款账簿,逐户登记代征税种税目、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
(5)在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以及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
(6)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自其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
(7)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自2013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为征收船舶车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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