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法律责任
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重点)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解释】加收利息计算要点有:
(1)利息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
(2)如能按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企业符合免予准备同期资料规定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不加5个百分点,按基准利率;
(3)计算期间: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至补缴税款入库之日;
(4)加收的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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