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出资义务
1.公司内部
(1)全面履行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股东权利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3)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根本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2.公司债权人
(1)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未尽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不得以该义务已经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不得以自己仅为名义股东(显名股东)来抗辩出资义务的履行。
(3)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4)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原告请求对公司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抽逃出资的认定
(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1)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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