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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代位权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5-11 15:14:36

【知识点】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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