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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抵押权的效力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5-11 10:54:00

【知识点】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优先受偿效力 

债权届期而未获清偿时,抵押权人得依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抵押物,实现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变价处分权);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于无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受领清偿(优先受偿权)。 

(3)保全效力 

当抵押物的价值因抵押人的原因而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可以“提前实现”抵押权。 

(4)物上代位效力 

当抵押物的灭失而使抵押人获得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时,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得就该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而继续存在。 

(5)追及效力 

①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提示】只是不能转让;出租、再行抵押是可以的 

③抵押物的无偿转移,包括赠与、继承和遗赠,对抵押权不产生影响。 

抵押与出租 

(1)先出租,后抵押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先抵押,后出租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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