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工业企业增值税的核算
(一)供应阶段
按价税合计金额记账的情况(不得抵扣进项税)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全面营改增以前存在)、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销售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销售服务;
(4)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5)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货物、劳务或应税服务。
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等(价税合计数)
贷:银行存款等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 根据财税[2012]38号《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
(1)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3种方法核定:
①投入产出法;②成本法;③参照法。
①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准予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②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农产品耗用率)。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③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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