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免)税办法 |
适用企业和情况 |
基本政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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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具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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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 |
生产企业 部分“营改增”企业 | (1)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营改增服务; (2)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3)研发、服务企业对外销售服务 |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
免退税 |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部分“营改增”企业 |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服务 |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
出口自产产品或视同自产产品的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9项。
【相关链接】注意辨析视同自产与视同出口是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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