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
(1)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提示】代位→消极不行权;撤销→积极危害行为 可撤销的行为——“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未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第三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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