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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九章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知识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基础
【考点1】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
权力 |
负责机关 |
原则上 |
(1)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
公安机关 |
(2)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 |
人民检察院 |
|
(3)审判 |
人民法院 |
|
例外 情况 |
(1)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
国家安全机关 |
(2)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
军队保卫部门 |
|
(3)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
中国海警局 |
|
(4)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的侦查 |
监狱 |
【提示】公安机关VS检察院VS监察委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都依法享有平等(≠相同)的诉讼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4.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5.审判公开
原则 |
除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公开进行 |
绝对不公开 |
(1)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
申请不公开 |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
说明理由 |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
判决宣告 |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
【总结】
行政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 |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一律公开 |
(1)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离婚、涉商业秘密的案件,经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
(1)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①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②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 (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7.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
8.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对于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有罪之前,不得将其视为罪犯。
【提示】当事人称谓转变
诉讼阶段 |
立案后 |
侦查中 |
审查 起诉时 |
起诉后 |
审判时 |
审理后被定罪 |
诉讼身份 |
犯罪嫌疑人 |
犯罪 嫌疑人 |
犯罪 嫌疑人 |
被告人 |
被告人 |
罪犯 |
9.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考点2】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一、概述
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处于控告或者被控告地位的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参与人 |
非诉讼参与人 |
|
当事人 |
1.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2.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 3.附带民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人 |
1.侦查人员 2.检察人员 3.审判人员(书记员、人民陪审员等) 【记忆技巧】公检法的人 |
其他诉讼参与人 |
1.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2.辩护人 3.证人 4.鉴定人 5.翻译人员 |
二、具体规定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行为 |
具体规定 |
|
权利受到侵害 |
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
|
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服 |
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
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自诉) |
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 |
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
|
权利 |
具体规定 |
|
对未生效裁判不服 |
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无权直接上诉) |
|
对生效裁判不服 |
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而非“上诉”) |
|
委托诉讼代理人 |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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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回避 |
有权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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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直接提出,不必通过人民检察院) |
(二)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权利
1.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诉转自诉)
2.自诉人的诉讼权利
权利 |
具体内容 |
提起自诉 |
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
委托代理人 |
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非辩护人) |
申请回避 |
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
权利 |
具体规定 |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的有关证据,自诉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
和解或撤诉 |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或在人民法院主持之下与被告人和解 |
不服未生效裁判,上诉 |
有权对第一审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
不服已生效裁判,申诉 |
有权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权利 |
具体规定 |
辩护 |
辩护及委托辩护的权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 |
控告 |
有权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 |
申请回避 |
有权要求审判权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回避 |
反诉权 |
在依法告诉才处理的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
上诉 |
对地方各级法院所作的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被告人有权提出上诉 |
申诉 |
对各级法院所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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