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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7-15 17: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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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所属章节】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知识点】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

1.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将行政行为在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于行政相对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

主要体现:行政依据公开、行政程序公开、行政信息公开、行政决定公开。

【举例1】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依据。

【举例2】《价格法》要求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举例3】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是行政公开原则的具体表现。

(2)公正原则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

【举例1】《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举例2】《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参与原则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过程,并有权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而且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对所发表的意见予以重视。

【举例】行政听证程序。

(4)效率原则

行政程序在时间方面的又一表现。

【举例】时效制度、简易程序、紧急处置程序。

2.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信息公开制度

凡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以保密的以外,行政主体及有关机构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获取。

【举例】《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体现了公正原则)

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与有关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性。

【举例】《行政处罚法》: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3)行政调查制度

行政主体依法获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个人信息、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有关活动的信息以及有关证据材料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

行政调查制度包括:调查权限、调查程序。

(4)告知制度(与“教示制度”区分)

在作出某项行政行为之前就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享有的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

【举例1】《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举例2】《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2021年调整)

(5)催告制度

当事人在行政决定后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主体督促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程序。

【提示】催告是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前置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的核心程序。

【举例】《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催告、代履行的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催告。

(6)听证制度

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等所构成的一项行政程序基本法律制度。

【举例】《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7)行政案卷制度(案卷排他性制度)

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机关不能在行政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的或者未由当事人申辩、质证的事实作为根据来作出行政决定。

【举例】《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8)说明理由制度(附加理由制度)

行政主体应将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说明。

【举例1】《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举例2】《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

(9)教示制度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正式作出某种不利决定时,将有关法律救济权利事项明确地告知的一种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与“告知制度”区分)。

【举例】《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10)时效制度

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

(11)禁止单方面接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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