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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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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1)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1)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一)扣除项目
1.成本:包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2.费用: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
计入税金及附加 |
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出口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房开企业) |
计入相关资产 的成本 |
车辆购置税、契税、进口关税、耕地占用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 |
通过损失扣除 |
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不得税前扣除 的税金 |
企业所得税、可以抵扣的增值税 、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
4.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1)损失按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扣除。(净损失)
(2)已做损失处理的资产以后年度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5.扣除的其他支出:除了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二)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基本原则:在扣除项目上,会计和税法不一致时,凡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支出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据实扣除。
(2)何为“合理的工资薪金”?
①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②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a.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b.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c.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d.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e.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3)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不是应该支付的职工薪酬,不包括企业的三项经费和五险一金。(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5)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6)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①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②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项目 |
准予扣除的限度 |
超过部分处理 |
职工福利费 |
工资薪金总额14% |
不得扣除 |
工会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2% |
不得扣除 |
职工教育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8% |
准予结转扣除 |
(1)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①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②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③职工困难补助,帮扶基金;
④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3.保险费
为谁投保 |
保险类型 |
扣除规定 |
为企业 |
按照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费 |
准予扣除 |
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 |
||
为职工 |
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人身意外险 |
准予扣除 |
为特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险 |
||
其他商业保险 |
不得扣除 |
|
基本社保(四险一金) |
准予扣除 |
|
补充养老保险费 |
限额扣除: 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 |
|
补充医疗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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