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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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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
【知识点】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
(一)设立税务登记
纳税人 |
基本要求 |
办理程序 |
适用范围 |
“多证合一”登记模式的纳税人 |
无须单独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
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作为税务登记证件使用 |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
“多证合一”改革之外的其他组织 |
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 |
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一并办理以下涉税事项:
电子税务局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
(二)变更税务登记
1.适用范围
①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②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③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
④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
⑤改变产权关系的
⑥改变注册资金的
2.时限要求
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须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②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注销税务登记
1.适用范围
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
②纳税人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④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
2.时限要求
①纳税人应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②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提示】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四)“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1.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提示】清税在前,注销在后。
2.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3.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
4.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注销手续。
5.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无须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税务机关办结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6.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清税申报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1.已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
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2.已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3.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
(六)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
1.“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如下: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七)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1.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资料齐全,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若资料不齐,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
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依照上述规定“注销即时办理”。
3.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4.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八)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未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或者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未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未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九)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十)税务登记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的使用范围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机关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
②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③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④领用发票;
⑤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⑥办理停业、歇业等。
2.税务登记的审验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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