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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
【解释1】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符合规定部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理解方法】收缴两条线。
【解释2】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2)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并非所有财政性资金都作为不征税收入):
①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有专门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有专门管理)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有专门核算)
(4)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解释3】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
免税 收入 |
1.国债利息收入 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收入,应该纳税) |
【解释1】
国债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的价差收入,征税。
【解释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解释3】
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免税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不足12个月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持有非上市居民企业股票则没有期限限制。
【解释4】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1)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解释5】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解释6】
免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举例:国债利息收入用来买汽车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用财政拨款买来的卡车,不能提折旧税前扣除。(配比原则)
【注意】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应税收入的划分是考点,交叉出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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