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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_《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10 12: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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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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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一章-导论

【知识点】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如果委托方违反涉税服务协议的规定,致使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涉税服务协议,由此而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

纳税人除了应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义务,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规定

1.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2)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3)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5)利用执业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6)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2次以上。

2.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1)未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2)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3)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4)利用执业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5)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6)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3.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4.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出现上述规定情形的,省税务局应当将处罚结果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四、共同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税务师与被代理人如果互相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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