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1.共同加害 2.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3.共同危险行为 4.教唆、帮助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45讲
【知识点】数人侵权
1.共同加害
2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2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2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
2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教唆、帮助
(1)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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