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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物权的客体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09 12:32:19

【内容导航】 物权的客体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物权法 

【知识点】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或者控制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主要分类 内容
1.动产、不动产 (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至于损害其价值的物 (2)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将损害其价值的物,如土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
2.原物、孳息物 (1)原物:产生新物的物;孳息物,是原物产生的新物 (2)天然孳息,是指原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鸡下的蛋、牛生的小牛 (3)法定孳息,是指原物依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如房屋租金、存款利息等
3.可分物、不可分物 (1)可分物是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的物(如米等),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 (2)如牛、汽车等则属于不可分物,只能采取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的方式
4.主物、从物 (1)主物和从物都是“独立存在”的物 (2)在结合使用中,主物起主要作用;从物则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如电视机与遥控器、网球拍与网球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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