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原告的范围 原告资格的转移 代为起诉 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诉讼原告
行政诉讼原告
1. 原告的范围
行政诉讼原告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解释】下列情形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与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2. 原告资格的转移
(1)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提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 代为起诉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4. 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
(1)合伙企业
①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
②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3)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各方
如果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
当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5)非国有企业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6)股份制企业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企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起诉时,企业其他机构也可以行使企业的起诉权。
【解释】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