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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质权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07 15:48:15

1.动产质权 

(1)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成立。 

(2)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范围和实现质权的范围。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权利质押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及应收账款出质均须登记。 

(3)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须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以其他股权出质,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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