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
1.可否销售原则 2.功能区分原则 3.定价差异原则 4.成本差异原则 5.权益区分原则
【记忆提示】销能定全(权)程(成)。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
1.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等。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建设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6.开发间接费。
成本计算方法
1.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直接成本和能分清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间接成本分配计)
2.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1)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协商请求税务机关同意。
(2)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3.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4.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非货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确定
方式 | 确认时点(接受投资方) | 确认金额 | |
开发产品换土地权 | 本土地开 发的产品 | 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 | 分出(应付)产品的公允价值+土地使用权转移税费+应付补价-应收补价 |
其他土地开发的产品 | 投资交易发生时 | ||
股权换土地权 | 投资交易发生时 | 该项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土地使用权转移税费+应付补价-应收补价 |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缴但尚未上缴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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