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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所属章节】
第三章 消费税
【知识点】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基本规定
计税方法 |
计税公式 |
计税依据 |
从价定率 |
销售额×比例税率 |
1.销售额:一般同增值税计税依据,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 2.销售数量的依据: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收回数量、海关核定进口征税数量 |
从量定额 |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
复合计税 |
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知识拓展】
1.销售额的“包括”与“不包括”:
包括 |
不包括 |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 |
(1)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
(2)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经批准: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有票据: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全上缴: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2.包装物的规定
具体情况 |
相关规定 |
|
作价随同销售 |
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
|
一般消费品包装物押金(非酒类、非成品油) |
未逾期且未超过一年 |
不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
逾期未退还或一年以上 |
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
|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啤酒、黄酒除外) |
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
|
啤酒、黄酒、成品油 |
未逾期且未超过一年 |
不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
逾期未退还或一年以上 |
征收增值税,不征消费税(从量计征,与价格无关) |
3.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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