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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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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
【知识点】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扣除范围——准予扣除的项目: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6)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7)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8)外购已税实木地板生产的实木地板;
(9)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
(10)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的啤酒。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对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
这种扣税方法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扣税方法、扣税环节相同,范围同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前8项(无葡萄酒和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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