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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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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
【知识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基本一致
【提示】消费税特有规定: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应税行为 |
纳税地点 |
销售及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
受托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受托方为个人除外)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进口应税消费品 |
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纳税 |
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 |
销售后,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纳税 |
纳税人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的 |
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
【提示】卷烟批发企业的消费税,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三)纳税环节
生产环节(委托加工)、进口环节、零售环节(金银首饰;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批发环节(卷烟加征)、移送使用环节(视同销售)。
(四)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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