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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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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
【知识点】纳税信用管理
纳税信用管理
(一)纳税信用管理的概念
1.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纳税信用 信息类别 |
具体内容 |
|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 |
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
|
税务内部 信息 |
经常性指标信息 |
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
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
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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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信息 |
外部参考信息 |
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
外部评价信息 |
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
2.纳税信用管理的原则
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1)客观公正指纳税信用评价主要依据纳税人税法遵从的客观记录和积累。
(2)标准统一指纳税信用评价对待纳税人采用统一的评价指标和扣分标准。
(3)分级分类指区分纳税人的信用级别,规定不同的管理和服务措施。
(4)动态调整指税务机关可根据信用信息的变化调整纳税人以前年度的信用记录或者复核后调整当期的信用评价结果,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的改变对全国统一的评价指标适时调整和修订。
3.纳税信用管理的范围
(1)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
(2)适用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提示】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4.纳税信用管理的职责
(1)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2)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3)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二)纳税信用评价
1.纳税信用评价方式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
①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②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 |
直接判级方式 |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
2.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
纳税信用级别 |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
A级 |
90分以上的 |
B级 |
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
C级 |
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
D级 |
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
【提示】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①新设立企业;
②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70分以上的企业。
(三)纳税信用修复
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纳税信用积分评定后,如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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