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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
【所属章节】
第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
【知识点】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
1.税款征收的方式
征收方式 |
适用范围和具体说明 |
查账征收 |
账务健全的纳税人 |
核定征收 |
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 |
查验征收 |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
定期定额征收 |
主要针对小型个体工商户 |
代扣代缴 |
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 |
代收代缴 |
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 |
委托代征 |
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
2.税款征收的措施
(1)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3)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或无力提供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①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包括:布控、撤控。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第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第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提示1】
(1)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物品:
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②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2)税收保全措施并不是强制执行措施的必经前置程序,实践中,有可能先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然后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有可能未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是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项目 |
税收保全措施 |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
适用范围 |
只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还涉及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
基本措施 |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执行内容 |
以应纳税额为限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税额、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 |
批准级次 |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提示2】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新增)
3.税收优先的规定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总结】
税收>无担保债权
税收>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欠税在前的税收>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4.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1)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5.代位权和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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