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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所属章节】
第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
【知识点】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
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
2.税收管理权。
3.税款征收权: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
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
5.税务检查权。
6.处罚权。
7.国家赋予的其他权利。
其中,追征税款权的规定:
适用范围 |
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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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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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 |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
对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骗税的 |
无限期地追征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骗取的税款 |
(二)税务机关的义务
1.宣传、贯彻、执行税收法规,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2.为检举人保密的义务;
3.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4.受理减、免、退税申请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义务;
5.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
6.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7.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税务机关的法律责任
1.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4.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5.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除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而征收的税款,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6.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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