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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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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
【知识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的权利
1.知情权。
2.保密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将依法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其中,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适用范围 |
具体规定 |
纳税人发现 |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可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多缴税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
税务机关发现 |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1)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2)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
【提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行政赔偿。主要包括:
①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刻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②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二)纳税人的义务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1)纳税人有义务就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2)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纳税人的欠税情况。
(3)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
(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
(三)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 |
处罚措施 |
①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 ④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逃避追缴欠税及处罚
欠税行为 |
处罚措施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
3.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及处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1)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对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对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5)有上述第(1)、(2)条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4.抗税行为及处罚
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外,还应作如下处罚:
抗税行为的严重程度 |
处罚措施 |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 |
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
情节严重的 |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
以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
按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处罚金 |
5.行贿行为及处罚
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行贿行为 |
处罚措施 |
犯行贿罪的 |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6.骗税行为及处罚
对骗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骗税行为(构成犯罪的) |
处罚措施 |
数额较大的 |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提示1】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提示2】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上述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逃避缴纳税款行为”规定进行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税行为”规定处罚。
7.其他违法行为及处罚
违法行为 |
处罚措施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
税务机关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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