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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用于抵扣或出口退税的用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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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
【知识点】进项税额用于抵扣或出口退税的用途确认
进项税额用于抵扣或出口退税的用途确认
1.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劳务或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通行费电子发票等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用于抵扣销项税额或者申请出口退税。
2.自2020年1月起,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
3.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4.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也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5.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
6.发票用途转换的处理
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 |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 |
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 |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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