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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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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
【知识点】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按原因分为以下情形:
原因 |
具体情形 |
买方不得抵扣的情形 |
①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②销售免税货物或者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③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与差额纳税相关的情形 |
①金融商品转让 ②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且选择按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利息方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③提供旅游服务选择按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缴纳增值税的,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 ④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 收费 ⑤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 |
与简易计税相关的情形 |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②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③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
【提示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2】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的,都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按预收账款方法作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
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的开具
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不同情形下《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的填开和上传,按以下方法处理:
发票抵扣情形 |
具体规定 |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 |
购买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 |
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 |
销售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提示】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丢失专用发票的联次 |
处理方式 |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 |
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
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 |
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
(五)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新增)
1.虚开发票行为是指: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
(1)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4)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按照规定处以刑罚。
3.虚开发票的违章处理
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
【补充】(1)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2)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以上述(1)(2)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4)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①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②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③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5.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六)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新增)
1.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1)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2)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提示】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适用“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2.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岀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3.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岀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4.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进行税务处理。
(七)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申请代开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2.营运资质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应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完成上述备案后,纳税人可向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可就近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或红字处理
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重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等事宜的,应由原代开单位按照现行规定予以受理。
5.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缴纳
(1)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代开单位全额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在非税务登记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八)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新增)
1.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2.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3.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4.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5.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登录地址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6.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规定执行。
7.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优点
与纸质专票相比,电子专票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
(1)发票样式更简洁;
(2)领用方式更快捷;
(3)远程交付更便利;
(4)财务管理更高效;
(5)存储保管更经济;
(6)社会效益更显著。
8.核定电子专票的具体要求
税务机关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
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同属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同时适用于纳税人所领用的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两者保持一致。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内,根据自身需要分别确定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领用数量。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数量后,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增版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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