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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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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级别管辖
法院 |
类型 |
中级人民法院 |
①海关处理的案件(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④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
(2)地域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
案件类型 |
地域管辖 |
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经复议的案件 |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选1”) |
②特殊地域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 |
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 |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③共同地域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行政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
(3)裁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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