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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判决
【所属章节】
第三章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诉讼的判决
行政诉讼的判决
(A)对行政机关作为行为不服
类型 |
情形 |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撤销判决 |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 |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判决 |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3)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4)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
确认无效判决 |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提示】重大且明显违法行为包括: (A)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主体无资格) (B)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行为无依据) (C)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客观不可能) |
变更判决 |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
(B)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不服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
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履行判决 |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从而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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