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
知识点
1.范围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构成要件
(1)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2)债权人须有保全到期债权的必要。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从权利而害及债权时,债权人方可依法行使代位权。
(3)须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满履行期。
3.代位权的行使
(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3)代位行使的权利以非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为限。
4.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5.税收代位权制度
【提示】《税收征管法》确立了税收代位权制度,税收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考点指引】考察代位权的行使。
经典例题
【例题单选题】根据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
A.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方式
B.必须通过诉讼方式
C.可以通过申请支付令方式
D.可以通过仲裁方式
【答案】B。解析: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