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 | 适用范围 |
税务登记 (除“多证合一”单位) |
按照“多证合一”等制度改革要求,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无需单独到税务机关办理该事项,其领取的证件作为税务登记证件使用。 |
“多证合一”改革以外的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境外非政府组织等,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 |
变更登记 |
1.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2.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3.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 4.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 5.改变产权关系的; 6.改变注册资金的。 |
注销登记 |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4.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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