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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_所有权(一)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4-18 15: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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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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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所有权
所有权(一)
一、动产所有权的几种特殊取得方式
1.无主物的法定归属

类型

归属

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

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2.先占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性质

事实行为。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规定,与行为人意思表示无关。因此法律对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并无严格要求,即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皆可实施

《民法典》是否规定

我国《民法典》未规定先占规则

3.添附

(1)概念

不同所有人的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而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者具有新质的物,从而引起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2)添附物的归属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

①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③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4.善意取得

(1)适用条件

①转让人无权处分;

②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③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④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⑤转让合同有效。

(2)法律后果

类型

具体规定

合同

原则上有效

物权

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由受让人取得物权,原权利人丧失物权,但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物权继续由原权利人享有,受让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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