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
归属 |
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 |
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
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
2.先占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性质 |
事实行为。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规定,与行为人意思表示无关。因此法律对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并无严格要求,即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皆可实施 |
《民法典》是否规定 |
我国《民法典》未规定先占规则 |
3.添附
(1)概念
不同所有人的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而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者具有新质的物,从而引起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2)添附物的归属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
①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③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4.善意取得
(1)适用条件
①转让人无权处分;
②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③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④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⑤转让合同有效。
(2)法律后果
类型 |
具体规定 |
|
合同 |
原则上有效 |
|
物权 |
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
由受让人取得物权,原权利人丧失物权,但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
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
物权继续由原权利人享有,受让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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