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概念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内容
(1)专有部分所有权
(2)共有部分共有权
①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③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④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成员权
成员权通过业主大会行使,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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