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役权
1.概念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转让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居住权
1.概念
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2.取得
(1)居住权可基于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的设立而取得。
(2)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3)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期限、行使
(1)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中确定或者约定,若合同或者遗嘱未对居住权期限予以明确,则应推定居住权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
(2)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消灭
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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