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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发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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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债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
一、合同
当事人双方基于合同产生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缔约过失
1.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人一方所具有的,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因此使对方遭受损害的过失。于是,在受损害方与过失方之间产生以赔偿信赖利益损害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造成对方损失的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4)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四、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致害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侵权人也应当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双方因此形成的债的关系。
五、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其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称为本人。无因管理作为事实行为,一旦发生,即依法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2.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六、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发生后,在得利人和受损人之间依法发生以不当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2.下列给付不适用不当得利
(1)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的给付(如养子女对亲生父母并无赡养义务而赡养)。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