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存
1.提存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成立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3.提存的效力
(1)自提存之日起,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2)提存物的所有权自提存之日起转移于债权人。
(3)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4)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5)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6)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7)提存期间,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8)提存期间,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