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与受理
1. 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 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 受理
(1)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①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规定,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
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③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特别情形
①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②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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