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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公司管理人员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04 20:49:46

【内容导航】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章52讲 

【知识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提示】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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