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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行政诉讼程序
【知识点】行政诉讼的执行
行政诉讼的执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1.执行根据
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2.执行措施
(1)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②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③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④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⑤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或提起诉讼其诉求被人民法院驳回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第96条)。
3.申请执行的期限
(1)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 (2)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3)起算点: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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