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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和撤销权_《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04 04:53:15

【内容导航】 代位权和撤销权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基础知识 

【知识点】代位权和撤销权 

税务机关代位权和撤销权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2)税务机关依照上述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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