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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基础考点: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03 2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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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税成本对象的“六个原则” 

2.计税成本的“六项费用”、成本核算“五道程序” 

3.成本核算“四把尺子” 

4.税法规定,可以预提的三种情况: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科目第一章第七节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知识点】: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了解) 

1.计税成本对象的“六个原则”

计税成本对象的“六个原则”(了解) (1)可否销售原则(能不能销售) (2)分类归集原则(1栋和2栋都属于一期小户型) (3)功能区分原则(商业地产、住房) (4)定价差异原则(商铺售价50000) (5)成本差异原则 (6)权益区分原则(委托代建合作开发) (一销售,一归集,两区分,两差异)
2.计税成本的“六项费用”、成本核算“五道程序”
计税成本的“六项费用”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开发产品的成本列支内容一致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核算“五道程序” 了解内容
3.成本核算“四把尺子”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核算“四把尺子”(熟悉) (一)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 (二)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选择题) 1.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协商请求税务机关同意2.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3.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4.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4.税法规定,可以预提的三种情况:

①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②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规定必须配套建造条件。 

③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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