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委托合同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43讲
【知识点】委托合同
1.委托合同可双务有偿,亦可单务无偿。
2.转委托
(1)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2)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3)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费用与报酬
(1)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3)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随时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5.损失赔偿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6.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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