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视同销售货物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增值税
【知识点】视同销售货物
视同销售货物
1.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解释】委托代销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委托方 | 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受托方 | ②销售代销货物 | 销售时,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项-进项;手续费按“商务辅助-经纪代理服务”计税 |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同机构、不同县市)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注意】货物的来源,只有自产和委托加工,无外购。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货物的来源,除自产和委托加工,还有外购。
【总结】区分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
用途 | 自产及委托加工 | 外购 |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 视同销售 (对内使用,防止漏税) | 不抵进项 (对内使用,最终消费) |
投、分、赠 | 视同销售 (对外使用,继续流转) | 视同销售 (对外使用,继续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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