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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营改增有关进项税额抵扣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01 21:52:43

【内容导航】 营改增有关进项税额抵扣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专题二-增值税 

【知识点】营改增有关进项税额抵扣 

营改增有关进项税额抵扣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依照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提示】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纳税人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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