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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普通合伙企业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01 21:17:16

【内容导航】 1.合伙人 2.出资 3.必须有一份对所有合伙人的责任都不加以限制的合伙书面协议。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九章47讲 

【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人 

(1)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 

(2)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补充) 

3.必须有一份对所有合伙人的责任都不加以限制的合伙书面协议。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3年) 

A.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只能由2个以上的自然人组成 

B.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C.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D.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答案】C 【解析】(1)选项AB:普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选项D: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劳务作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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