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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_税务司法鉴定服务(三)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5-04 13: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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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司法鉴定服务(三)
【所属章节】
第六章  涉税鉴证与纳税情况审查服务
【知识点】税务司法鉴定服务(三)
税务司法鉴定服务(三)
一、业务记录(★★)
(1)鉴定人应当编制税务司法鉴定业务工作底稿,实时记录鉴定过程和结果,并存入鉴定档案。
鉴定过程的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并附有鉴定人签名。
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2)税务司法鉴定业务鉴定档案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未经税务司法鉴定业务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他人提供鉴定档案,但以下情形除外:
①税务机关因行政执法需要进行查阅;
②涉税专业服务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部门因检査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
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进行査阅。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
(1)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按照法庭指定出示并宣读税务司法鉴定意见书,客观、全面、如实说明鉴定过程、鉴定依据与鉴定意见,接受法庭询问,接受与鉴定意见有关的质证,不得作虚假陈述或片面表达意见。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鉴定人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视听资料和庭外调查等方式作证:
①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
②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
③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
④因人身安全受到重大威胁不能出庭;
⑤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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