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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服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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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
【知识点】代理记账服务
代理记账服务(一)
一、服务内容
在个体工商户中全面实行建账,是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要求。个体工商户可自行建账,也可以聘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建账。
个体工商户包括:①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营业户;②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私营经营业户;③个人租赁、承包经营企业。对于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业户,均实行代理建账建制规定。
二、基本业务要求
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得以税务师个人名义提供代理记账服务。
1.建账的规定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①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③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①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③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2.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3.在确定账簿方式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