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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合同的主要种类(二)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5-05 09: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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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主要种类(二)
【所属章节】
第九章  债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合同的主要种类(二)
合同的主要种类(二)
一、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期限

首订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续订

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亦不得超过20年

不定期租赁

情形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解除

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4.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的承租权可以对抗租赁物的新的所有权人。
5.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项目

具体规定

享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1)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侵犯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二、融资租赁合同
1.概念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性质
诺成、双务、有偿、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2)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而非出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租赁物的权属
①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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