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订 |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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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 |
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亦不得超过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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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 |
情形 |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解除 |
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项目 |
具体规定 |
享有优先购买权 |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
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
(1)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 |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侵犯优先购买权 |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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